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奖: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