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奖: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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