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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