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海水及其他可利用水)的利用规划。
凡在利用替代水规划范围内可以使用替代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替代水。用水计划应当据此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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