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