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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