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