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
(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
(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三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向市节水办申报;在其它区(市)的,向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当地无主管部门的用水单位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直接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交系统的用水计划下达市经济委员会)或用水单位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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