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