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