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