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实施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