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