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