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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