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禁采区。
跨区(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禁采区。
跨区(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