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禁采区。
跨区(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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