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水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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