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自来水的入户率。
拟从事乡(镇)村集中供水的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拟从事乡(镇)集中供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从事村集中供水的,向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从事乡(镇)村集中供水的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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