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