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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