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