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点,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量和质的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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