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条 对本市的水资源,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划定水功能区。水功能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