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河流及其他水域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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