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有调蓄任务的水库、河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蓄水、取水、放水。
有调蓄任务的水库、河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蓄水、取水、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