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及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