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后,方可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开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