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地表水日取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
(二)地表水日取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及日取水量;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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