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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