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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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 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 第七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 第八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 第九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 第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 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 第十四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 第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区... 第十九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鼓励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资源化利用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未备案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