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