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补办或者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