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资源化利用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