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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