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