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