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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