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