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