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