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七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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