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