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