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