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改装、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改装、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