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