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