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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