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