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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