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1-28 共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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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 第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 第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房屋、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 第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 第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支持市、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相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 第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六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业主;未记载的不动产... 第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由业主...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 第三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以及社区党组织、居(村)民...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 第四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或者延长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的,业主委员...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 第五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事项,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提供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房屋专项维...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规范、文明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 第六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第六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三十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实...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档案,记录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 第七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的事项、标准、费...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装修... 第七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 第七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设备和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第七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 第七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 第七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七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救援通道。 第七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 第七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 第八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设施设备的... 第八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一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整治,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 第八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 第八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三条 物业、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园林和林业、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 第八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 第八十六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 第八十七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十八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和物品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 第九十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 第九十一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物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九十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