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五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