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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